1、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
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,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;自然人的經(jīng)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,其經(jīng)常居住地視為住所。如果當事人是法人,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。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,即應區(qū)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,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,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。
2、標的
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,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。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,以使其特定化。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(chǎn)地的差異和質(zhì)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,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。例如,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,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,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,還是漂白布。
3、數(shù)量
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,并允許規(guī)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。
4、質(zhì)量
標的的質(zhì)量主要包括五個方面:
(1)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份;
(2)標的物的規(guī)格,通常是用度、量、衡來確定的質(zhì)量特性;
(3)標的物性能,如強度、硬度、彈性、抗腐蝕性、耐水性、耐熱性、傳導性和牢固性等;
(4)標的物的款式,例如標的物的色澤、圖案、式樣等;
(5)標的物的感覺要素,例如標的物的味道、新鮮度等。
5、價款或者報酬
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,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,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(guī)定。在大宗買賣或?qū)ν赓Q(mào)易中,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、保險費、裝卸費、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(guī)定。
6、履行期限、地點和方式
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、定時履行、分期履行作出規(guī)定。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,還是買受人所在地;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,還是分批交付,是空運、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(guī)定。
7、違約責任
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?lián)p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范圍等。
8、解決爭議的方法
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(xié)商不成的情況下,是仲裁解決、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。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。
另外,根據(jù)(合同法)第131條的規(guī)定,買賣合同的內(nèi)容除依照上述規(guī)定以外,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、檢驗標準和方法、結(jié)算方式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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